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五章 学前教育保障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教研活动、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评优、科研成果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