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和地方性法规应当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徐州日报》上全文刊登,并在最近一期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