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将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