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