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矛盾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在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了解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