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农业教学等单位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公平竞争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费用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