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