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本省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财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主要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各地、州、市、县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