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渔业实行以养为主,养殖、种植、增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多种经营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