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未经许可生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苗种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运的苗种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产苗种质量标准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