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