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三)监督和检查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情况;(四)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报刊、广播影视、出版物等的译制、播出、出版;(五)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六)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