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对照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样式。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定,审定前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核。经审定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