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