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加气汽车报废或者维修时拆卸气瓶的,应当在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拆卸后的气瓶应当安全处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