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