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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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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