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