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公布项目名称、内容、申请资格条件和立项结果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项目的劳务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可以占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最高可以占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