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