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三条已修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一次性奖励给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其用于奖励的股权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成果,经完成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批准其自行转化,所得收入按照约定分配。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