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地震监测信息传输到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