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保护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民风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族文化、航运文化、盐运文化、长征文化、酒文化、竹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传承流域特有文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