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