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指导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三)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保管有关资料。

乡(镇)合同管理部门除履行前款四项职责外,还应负责合同的鉴证和合同纠纷的调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