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发包的项目、指标、期限等,应在合同签订前,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民主讨论通过。对一些数量、金额、面积较大的专业承包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承包。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均等承包的责任田不收承包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