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代表小组应当汇总代表在活动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形成代表视察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执法检查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抄送有关机关、组织。要求反馈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
视察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视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写明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表视察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