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组织代表活动,组织者应当至少提前七天向参加活动的代表提供与活动内容、视察单位有关的背景资料,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代表活动前,组织者应当提前七天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代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