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酒类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