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