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