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