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需要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手续的,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服务;符合评定职称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者相关机构负责申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