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风景区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