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广南县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