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