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供水节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外乡镇建成区的供水节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