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用水计划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经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计划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