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