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第二十条有效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项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