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第十五条有效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