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经贸、工商、乡镇企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协调、监督、检查和权益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