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十三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立项、审批、税费收取等方面应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