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