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