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