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在用机动车和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船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海事、渔政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或者环保、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