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市建成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