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