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