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牵头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立项、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